(第53号)
从2010年1月1日起,申请变更重新注册时,生产企业应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,并在该复印件上注明其与原件一致,同时由生产企业签章;领取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须交回原件。2010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申请项目不再退回原医疗器械注册证。 特此公告。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二○○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